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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机出租/销售挖矿返利会不会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imtoken钱包最新版本 2023-05-06 06:02:42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传销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韩武斌: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从《为什么出租/售卖矿机挖矿返利构成传销罪?司法实践中的销售活动。

定罪的依据是平台运营模式符合“骗财”,推广模式符合“入场费、吸引人、分级返利”的传销模式。

但是可以发现,在使用传销开发者出租/出售矿币的过程中,他们往往承诺矿机生产的虚拟币会不断上涨,通过出租/购买挖矿可以获得更多的虚拟币机器。

如果采用上述承诺方式,推销具有“投资价值”的矿机挖币,是否可以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们先来看一个实际案例,蒋等人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304行初139号】:

陈成立xx公司,并与凌等人共同组织策划推出新币交易平台。

陈某等人明知平台系统无法继续运营且没有财务能力,指示被告人蒋某等人通过网络宣传、现场推荐会等方式向公众撒谎,交易标的,鑫币升值空间巨大,具有提现、购物等功能,欺骗大众充值购买鑫币。

同时,为鼓励投资者投资,xx公司还通过购买鑫币直接获得高额佣金、推荐线下购买鑫币获得相应佣金等方式,鼓励投资者宣传和吸引下线人员加入鑫币投资。佣金。

新笔的具体营销方式有:

一是静态收益,主要面向投资者。投资者分为4个等级,分别购买1000鑫币、5000鑫币、10000鑫币和50000鑫币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获得鑫币用于购买不同等级的矿机进行挖矿。每个级别的矿机每天可以“挖”出不同数量的鑫币。机器会员的矿机可以365天使用,新币可以在市场上交易获利。

具有静态收入的硬币将允许上级获得公司奖励。比如A开发B的下线,B每天返50个币,A可以获得公司的1.5个币作为奖励,B每天有静态收益,A每天可以获得公司的收益. 另外,B开发了C,C获得的静态收益,公司只奖励B,A不奖励。

另一种是动态收益,就是让投资人不断发展会员获得相应的佣金,分为Pa点收益、直推奖励、双轨匹配奖励。

霸点收入主要是给领队的,领队可以获得队下任何人投资额15%的提成。

直推奖励面向所有投资人,比如A开发线下B,B开发线下C,如果C投资10万元购买矿机,B可以获得C投资的3%-7%(视矿机等级而定) )。(取决于)鑫币佣金,A不是C的直接介绍人,所以没有直推奖励。

双轨比赛奖励,领队可以培养两个人,组成一个大团队,领队可以根据两人的“表现”获得“比赛奖励”。

两个人也可以发展两个下线挖币计算器收益,组成自己的小团队,担任团队负责人,以此类推。

大团队下的两个小团队,每天都会根据当天的开发和下线总结的表现进行对比。大团队的领导者可以为表现较差的小团队的表现获得 5%(可能)的欣币提成。所谓“业绩”,是指对应线下投资水平的“矿机”。

姜某是新碧项目的三位市场团队负责人之一。他是最大的团队,发展了很多下线。

关于本案的定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根据情节具体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共同意图或者行为非法占有募集资金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以该罪定罪处罚。集资欺诈。

经侦查,从犯罪目的来看,被告人蒋某等人加入新碧项目是通过自己投资和介绍他人投资新碧项目获得投资收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江某等人实际控制了涉案资金。控制,结合他也投资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被告人有非法占有投资资金的目的,故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两被告人定罪量刑。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采用矿机出租/销售挖矿返利,如果采用传销模式,在培养人员的过程中,矿机承诺的虚拟货币会持续上涨,而通过租赁/购买矿机可以获得更多。虚拟货币,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因为出租/出售矿机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其形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形式特征。

一、矿机租赁/出售挖矿返利是IMO模式的融资行为。

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的运营模式是一种以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的模式。

矿机租售挖矿返利模式中,参与者将人民币兑换成主流货币,或者直接用现金租赁和购买不同​​类型的矿机,然后挖出内部货币,前者是人民币-矿机-虚拟货币;后者是人民币——主流货币——矿机——虚拟货币。

可见,矿机租售挖矿返利本质上是一种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的模式。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是一种名为“发行以矿机为核心的虚拟数字资产”(IMO)的模式。以迅雷“联科”为例,发行公司实际上是用“联科”来代替参与者所贡献服务的法币支付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挖币计算器收益,是变相的ICO。

上述规定揭示了两条信息。一是公司直接用矿机生产的虚拟货币代替支付人民币的义务;二是矿机出租/出售和挖矿返利是变相的ICO。

矿机产生的虚拟货币如何替代人民币支付?

这得从矿机挖矿的原理说起。挖矿是矿工向区块链技术贡献计算机带宽、云计算能力和存储空间等资源,然后计算机记录所涉及的工作量的证明,并通过贡献的工作量的数量获得相应的奖励。

根据挖矿原理,很多公司设计自己的挖矿流程,发行自己的虚拟货币。

在挖矿过程中,参与者租用和购买矿机,花费显卡、算力等硬件支出,以及电费等运营成本来挖币,公司给予等值回报。

回报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在矿机租售挖矿返利模式下,作为回报挖出来的虚拟货币最终还是需要兑换成人民币。因此,挖出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成为了筹集社会资金的媒介。

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是IMO,是变相的ICO,所以需要从ICO入手。

ICO已经是众所周知的融资主体。它筹集参与者的主流货币,然后将其转换为自己发行的代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在矿机租售挖矿返利模式中,参与者将人民币兑换成主流货币,通过租售矿机,兑换成平台发行的xx代币。运营商,不再与 ICO 不同。

如果参与者直接用人民币租赁/购买矿机,然后通过矿机获得虚拟货币,则属于直接以虚拟货币兑换法币的融资行为。

二、矿机出租/销售挖矿返利符合非法吸纳犯罪的特点。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违法);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或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支付回报(激励);

(四) 从公众那里吸收资金,即社会(社会)中的非特定对象。

在矿机租赁/销售挖矿返利模式中,开放性和社会性的认定不存在争议,是否具有“盈利性”和“非法性”值得分析。

矿机租售挖矿返利的“吸引力”来自于虚拟货币在宣传推广过程中的高收益和高回报。租赁/购买矿机的投资者对矿机产生的虚拟货币的价值和收益,即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价值感兴趣。

如果生产出来的虚拟货币不能公开交易流通,或者虚拟货币一文不值,就会出现赎回危机,失去投资者的信任预期。

因此,很容易利用投资者对虚拟货币价值的信任预期。

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的“违法行为”是指自建挖矿平台发行矿机挖矿虚拟币的行为,而不是个人出租/购买矿机进行挖矿的行为。

在我的国家,个人出租/购买矿机并简单地出租或出售矿机来开采硬币并不违法。但是,如果你搭建自己的挖矿平台,发行矿机来挖虚拟货币,那就是违法的。

根据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法规。

国家理财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财务管理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予以承认。

该规定表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性”,原则上依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参照。

这样,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模式将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因为之前分析过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通过出租/出售矿机,将人民币或主流货币兑换成自己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变相的ICO。

此外,在矿机租赁/销售挖矿返利模式中,通过主流货币租赁/购买矿机,实际上是以虚拟货币对矿机挖矿服务进行定价,进一步违反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第三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强调“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强调,“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交易比特币……”

两份文件均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得作为提供定价的对象,其中不仅包括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以人民币计价,而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作为支付工具定价。提供商品或服务。

综上所述,矿机租赁/销售挖矿返利是一种以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的模式,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参与者租赁/购买矿机,对矿机产生的虚拟货币感兴趣。硬币价值和收益。

如果在宣传推广过程中,承诺虚拟货币的高回报和高回报是诱人的;同时,如果你自己搭建挖矿平台,发行矿机挖矿虚拟货币,你将通过矿机发行虚拟货币,矿工以虚拟货币计价,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模式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也是矿机出租/销售挖矿返利,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空间。在选择辩护策略时,辩护律师应把握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模式的核心,分析其是否有罪。无论犯罪构成重罪还是轻罪,都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灵活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策略。